周密简介
周密,1923年生,邓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监狱法》起草小组的咨询工作。1998年被英国高级法学研究会推选为终身荣誉研究员和伦敦大学国际共同法律公报中国顾问编辑。2000年获得美国世界名人科学院颁发的《世界名人勋章》和英国CLDOEC奖品盾牌等。出版专著、主编及合著书籍近30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译文70余篇。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有:
1. 关于刑法思想。主要有三点:一为犯罪的概念。他认为犯罪是一切危害社会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违反刑法的行为。二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应包括动态的定量分析达到静态的定性分析,以认定犯罪。三为认定犯罪的操作进程,可从社会行为的六性即客观性、及物性、危害性、主观意识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着手逐一进行审查分析,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关于中国刑法史学思想。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绝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上出现了私有财产和人们思想伴生出私有观念,犯罪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但当社会发展到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世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就必须会自然消亡。二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历史规律的,治理社会和国家的方略也是有章可循的。我国社会的历史发展是经由五个不同阶段,依次嬗变至今的。其方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一阶段是原始社会末期实行的是以刑弼教的德治;第二阶段是奴隶制社会实际的是法不成文的礼治;第三阶段是封建制社会实行的是寓礼于刑的法治;第四阶段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实行的是西形、中质的刑治;第五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法、人结合的法制。
3. 关于犯罪学思想。他认为,犯罪学以研究犯罪产生的根源和原因为核心,故而有称其为犯罪原因学,但社会主义犯罪学不仅以犯罪原因的研究为限,而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各种对策,防患于未然,实现社会大治;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和原因尤为复杂,它是由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多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
4.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思想。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所追逐的中心目的是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故应重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诉因的被害地位。前者是加害人,后者则是被害人。两者相比较,对于被害人则应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关注。然而在立法、司法,乃至刑诉法学的研究中则情况相反,现行刑诉法虽有改进,但仍不尽如人意。
5. 关于刑事证据学思想。他认为,在立法、司法和科学研究上没有给予旁证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注意,不利于刑事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因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取得,往往是很不容易的,而旁证只要给予足够的注意是“俯拾即是”的。我国《唐律》和英国刑诉法都有此明确规定,应当补缺,以防止被告人的无证不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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