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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助病妻安乐死,谁是悲剧真正受害者?

助病妻安乐死,谁是悲剧真正受害者?

柯珍英11年前患上了类风湿,手脚肌肉萎缩,瘫痪在床,丈夫对她不弃不离,与女儿一道照顾她。本月初,43岁的柯珍英喝下剧毒农药而亡。警方调查发现,剧毒农药是其丈夫程鹏才买回并递到柯珍英嘴边的。


    警方称,经过侦查,已排除程鹏才因嫌弃妻子而实施谋杀的可能。虽然其动机是想减轻妻子的痛苦,但其行为却已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已被刑拘。


    又一次看到病人无法忍受病痛折磨和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而选择安乐死的新闻了。因患者选择安乐死,致使亲人要面临刑事处罚,这样的悲剧真正的受害者究竟是逝者,还是生者呢?


    我们可以看看柯珍英在选择安乐死之前说过的话:
    “我这病把家里拖得很苦,死了算了。”
    “我选择现在离开,是因为女儿出嫁了,我不想增添丈夫的压力;再说,两个儿子还没有成家,有我这样的病人,哪家闺女愿意嫁过来呢?”
    “明早你就把药给我喝了,我走后,一定要照顾好孩子们”
    “不要怪你爸爸,是我自己要喝农药。”


    我心里酸酸的,一种莫名的悲哀和忧伤。可以看出,柯珍英选择死亡是多么的无奈,她难道就想离开自从患病后对她不离不弃的男人吗?她想离开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吗?她肯定不想,可她又没有其他的办法。


    我们没有死的权利,但是如果当病痛的折磨超越我们所能承受的限度时,为什么不让生命静静地结束呢……这个观点已不止一个人提出了。


    现在世界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他们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最近,一家大型网站曾就“安乐死”作过专题调查,91.67%的网友支持安乐死,认为选择死或者活同样是人的权利;反对的占8.33%,认为好死不如赖活,这样对生命太不负责任。支持安乐死的人觉得: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我不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因为这里面牵涉太多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也是最宝贵的。就此案来说,在柯珍英患病期间,程鹏才悉心照料、不离不弃,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又考虑其他因素才实施了以上行为。难道程鹏才错了吗?难道柯珍英错了吗?




[ 本帖最后由 Tiffany 于 2008-7-17 13: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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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下次字体换个颜色行吗?看得我眼睛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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